根据《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》和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》要求,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(主要包括崩塌、滑坡、泥石流、地面塌陷,地裂缝、地面沉降等)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,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。
编制和实施水利、铁路、交通、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时,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,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。
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,应当在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,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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